“兩高一部”聯合發布意見 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
中新網6月27日電 據公安部微信公眾號消息,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及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25〕8號,以下簡稱《意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意見》共二十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人民法院的職責。《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函及執行情況說明,并將已經掌握的證明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意見》還明確了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時應當附相關證據材料。
二是明確公安機關的職責。《意見》規定,對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機關應當接受,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偵查;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審查期限內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意見》還規定,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銷案件的,應當在七日內函告執行法院并說明理由。執行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可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
三是明確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意見》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及時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四是明確自訴案件的受理。《意見》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內不予書面答復、決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還規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內不予書面答復,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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