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否決“刺殺伊朗最高領袖”計劃,這類計劃為何“不明智”?| 國際識局
中新網6月17日電(鄭云天) 當地時間6月15日,美聯社援引一位知情美國官員的話稱,美國總統特朗普否決了以色列向美國提出的“刺殺伊朗最高領袖哈梅內伊”的計劃。
以色列方面則稱,有關以方刺殺哈梅內伊計劃的報道系捏造。

縱觀歷史,利用刺殺手段除掉敵方的高級乃至最高領導人,一直有不小的爭議,許多哲學家、法學家都曾討論過這個問題。
而且,在沖突或戰爭中通過刺殺除掉對方的核心決策人,往往也是一種“不劃算的行為”。
使用陰謀刺殺,違法且不榮譽
13世紀的著名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認為,在戰爭中,擊斃敵方君主是正當的。三個世紀后,英國哲學家托馬斯·莫爾也在《烏托邦》中寫道:在戰爭中擊斃敵方君主的人可獲得“豐厚獎賞”。
但是,這并非意味著在戰爭中可隨意使用刺殺手段。16世紀的西班牙哲學家阿亞拉認為,應該將計謀與“欺詐和圈套”區分開來。
現代國際法之父胡果·格勞秀斯則認為,“臣民對國王使用暴力,封臣對領主使用暴力,士兵對所侍奉的人使用暴力”,都是不被允許的。
可見,在過去的人看來,陰謀刺殺是違反法律且不榮譽的。這種觀點無疑影響了后世戰爭法中,對刺殺行為的看法。
而且,在阿奎那和莫爾的時代,一國之君主以及貴族往往就構成了該國的軍事指揮體系,他們的身份首先是軍人。
但在現代,大部分國家領導人的身份并不是軍人,刺殺他們與殺掉平民無異,很容易違法,而且不道德。
從這個角度來看,以色列方面對于哈馬斯領導人哈尼亞等人的刺殺,似乎有違反戰爭法的嫌疑。而陰謀刺殺伊朗最高領導人的想法,則更是驚世駭俗。
1981年,時任美國總統里根通過行政令確認了前總統卡特和福特的命令,明確規定:“任何受雇于或代表美國政府行事的人員不得參與密謀刺殺。”
如果美國方面不阻止以色列對哈梅內伊的“刺殺計劃”,甚至參與這種密謀,那么他們也將違反美國的法律。
殺掉敵方領導人,往往并非明智之舉
當然,戰爭法通常是無力懲辦勝利者的,所以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是有很大操作空間的。
2020年1月3日,伊朗革命衛隊指揮官蘇萊曼尼被美軍刺殺。聯系上文可以清楚地看到,這是一次違反美國法律的行動。美國如何解釋這一事件呢?

美國通過不把這次刺殺定義為“刺殺”來解釋。根據美方的司法解釋,如果某些個人或團體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直接威脅,經當局認定對其使用軍事力量,不構成刺殺。
有分析認為,在各類武裝沖突中,限制一方使用刺殺手段對付對方最高領導人的,往往是現實利益,而不是道德和法律。
因為一般來說,在武裝沖突中貿然刺殺對方領導人,是一件“不劃算”的事情。
戰爭是政治的延續,發動一場武裝沖突的人往往有其政治目的,他們需要對方的決策層妥協。而如果在武裝沖突中將對方的決策層刺殺掉,那么該和誰去談判?又要誰來妥協呢?
對方甚至可能因為領導人遭遇刺殺而更加團結,更加排斥和談和妥協。
比如,以色列軍隊曾在巴以沖突中,針對巴勒斯坦各派別的領導人發動過多次刺殺行動,但這并沒有減少襲擊的數量。
在2004年以軍刺殺哈馬斯創始人艾哈邁德·亞辛后,哈馬斯發動的襲擊在一年內急劇增加近300起。
在2023年爆發的新一輪巴以沖突中,以色列已經通過各種手段殺死了哈尼亞、辛瓦爾等多名哈馬斯高級領導人,但這并沒有消滅哈馬斯。
甚至有說法稱,哪怕是爆發了核戰爭,在核打擊中也會避開對方的決策層所在地,以給對方機會投降。可見,刺殺對方最高領導人,是非常不明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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