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擊老賴行為?最高法回應
中新網北京4月7日電(張鈺惠)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深化交叉執行、規范執行工作有關情況。
最高法表示, 打擊拒執工作是一手區分失信失能、一手打擊老賴行為,“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工作體現。針對如何強化打擊拒執工作,最高法作出回應。

進一步提升打擊拒執精準性
最高法介紹,被執行人為了抗拒執行,常常在訴訟開始后就轉移隱匿財產,導致判決生效后無財產可以執行。對這些行為,可以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依法予以調查,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案外人雖然不是被執行人,但亦應尊重生效裁判,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其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亦要承擔相應責任,可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加大力度打擊嚴重破壞執行秩序的拒執行為
最高法介紹,對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妨害執行,聚眾沖擊執行現場,以圍攻、扣押、毆打等暴力方法對執行人員進行人身攻擊,因拒不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自殺、自殘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情節特別嚴重的拒執行為,依法加大打擊力度。
強化對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的綜合防治
一是強化立審執銜接配合。立案審判階段,通過對當事人自動履行提示、拒不履行法律后果的風險告知,促進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
二是靈活采用非刑事的執行強制措施。通過依法納入失信、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罰款、拘留等措施,盡最大努力促進執行。
三是對拒執犯罪行為依法從輕處理。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在提起公訴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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