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1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為籌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按照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所有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將作為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之一。
據悉,證監會和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布并實施了《關于在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發行中申購凍結資金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
《通知》指出,為規范在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發行中申購凍結資金利息的處理,籌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開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含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進行網上發行和采用向法人詢價、配售方式進行網下發行),所有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須全部繳存到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開立的存儲專戶,作為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之一。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設立前,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及時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管理。(記者 張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