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30日電 楚天金報消息,昨日,湖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公布了在交警執法中需受到責任追究的22種行為。
根據新近出臺的《湖北省公安交警管理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這22種行為包括“超越規定的工作范圍、工作地點攔車檢查、收費、罰款”等。此外,如果公安交警隨意辦理機動車輛牌照業務,也將被追究其行政責任。
這個辦法規定交警的責任追究內容有5種,即責令書面檢討;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或警紀處分;停止執行職務、免職、辭退;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姜遠海謝先國黃進明宋筱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