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0日電 據法制日報引述公安部消息稱,隨著山西省吳寶新被羈押16年、四川省腳明等4人被羈押6年等一大批積壓多年、影響惡劣的嚴重超期羈押案件得到糾正,截至2003年12月,公安系統所有超期羈押案件全部得到糾正,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鐵道、交通、民航、林業、海關系統公安機關全部實現偵查階段無超期羈押人員的目標。
據報道,截至2003年8月15日,全國公安系統共超期羈押7415人。其中,1年以下6982人,1至3年369人,3年以上64人。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超期羈押問題的發生,北京、上海、江蘇等地公安機關結合實際,建立完善了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制、錯案追究制、領導責任追究和引咎辭職制等公安刑事執法制度,并指導看守所在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了羈押期限公示、案件到期催辦、嚴格落實換押、主動協調核對和定期檢查考評等制度。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個別公安機關和民警在執法觀念、執法水平上的差距是造成超期羈押的主要原因。大多數超期羈押案件都是因辦案部門和辦案民警人權意識、法制意識淡薄,或者辦案水平低,主觀不積極作為而形成的。
這位負責人表示,公安部現正在制定《關于公安機關在偵查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若干規定》,內容包括:辦案部門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要求,依法適用拘留、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嚴格遵守羈押期限的規定。看守所要嚴格執行羈押期限屆滿提示制度、超期羈押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對于違反規定的要嚴肅查處,以儆效尤。(記者翟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