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網8月29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為進一步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活動及管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日前公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1983年3月國務院批準、原國家工商局公布的《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對于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行為,保障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正常業務活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環境和法律制度環境發生了重大變革,原辦法的具體制度逐步顯現出滯后性,需要作出調整。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本條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相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代表機構可以從事的業務活動包括:與外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相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與外國企業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采購、境內投資相關的聯絡活動,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可以從事的業務活動,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可以從事的業務活動。同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
征求意見稿還確立了代表機構的年度報告制度:要求代表機構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對外國企業合法存續情況、代表機構業務活動開展情況、經審計的費用收支情況等相關情況作出說明。
公眾可在2008年9月25日前通過三種方式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通過信函方式郵寄;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DBJG@。
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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