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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交代”并非貪官“免死牌”
□李克杰
鄭筱萸一審被判處死刑后,許多人拍手稱快,人們從中看到了中央反腐的決心和行動,也看到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在司法中的彰顯。但也有不少人感到意外,因為他們不明白貪污受賄數額以千萬計甚至數千萬計的省部級高官尚且沒有被判處死刑,何以受賄600多萬的鄭筱萸就被判處死刑了呢?況且,鄭筱萸也有坦白交代受賄300多萬元的從輕處罰情節。
筆者認為,這種誤解的產生,既有普通公眾對法律具體規定認識模糊的因素,也有北京一中院對判決說理不清的原因。按照《刑法》規定,對受賄罪的量刑并非以數額為唯一標準,數額之外還有其他許多情節應予考慮,“坦白交代”也并非貪官的“免死牌”。事實上,坦白不是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而是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對于受賄罪,法院在量刑時,受賄的數額是其中一個重要標準,不同數額區間大體決定量刑的幅度區間。而在一個特定的量刑幅度區間內,到底是選擇較高的刑期還是較低的刑期,是選擇較嚴厲的刑罰方式還是選擇最嚴厲的刑罰方式,則由數額結合其他相關情節來確定。這些情節包括主觀惡性程度、犯罪行為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帶來的嚴重后果、贓款贓物揮霍退賠情況、認罪態度等等。從鄭筱萸的受賄數額看,量刑應該是在死刑(包括死緩)這一檔。
但鄭筱萸被判處死刑,除了受賄數額外,還有一個極其關鍵的因素,就是犯罪情節。也就是說,鄭筱萸的犯罪數額和其他情節結合起來,達到了判處死刑的程度。首先,從數額上來看,刑法規定,個人受賄十萬元以上就可以判處死刑,而鄭筱萸受賄數額是649萬元,完全達到了被判處死刑的數額標準。其次,從情節上看,《刑法》規定,個人受賄十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這里關鍵就要看鄭筱萸犯罪情節是如何“特別嚴重”的。法院認定,鄭筱萸置國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顧,為有關企業在獲得相關許可證、藥品進口、注冊、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多次收受賄賂,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可以說,無論從主觀惡性、犯罪手段還是犯罪社會危害性,都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因此,法院判處其死刑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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