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遏制新增違法建筑
為了能從根本上制止違法建筑的出現,修訂草案加大了拆除違法建筑的執法力度。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違法建筑的,拆違實施部門可以報請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3日前發布通告。實施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根據修訂草案,除了通過拆違實施部門定期巡查來發現違法建筑外,單位、個人也可向該部門和市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進行舉報。違法建筑一經發現,拆違實施部門應即時作出反應,在規定時限內到現場進行勘查。
“多渠道發現違章建筑,有利于及時查處,”黃融解釋道,“而且,從拆違實施部門的實踐經驗來看,需要將違法建筑搭建行為有效制止于萌芽狀態!
對于這一點,修訂草案從兩個方面作出了特別規定:一是明確拆違實施部門查證違法搭建后,應當場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立即拆除的決定,且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二是賦予了拆違實施部門一定的強制手段,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現場、暫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
黃融強調:“因為強制拆除房屋用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可能要進入居民房屋內,不宜由政府直接組織強制拆除,由法院依法執行更為妥當。”
拆違須事先告知當事人
“拆除違法建筑執法難,其中一大原因就是實施拆違會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利益,”黃融坦言,“自己的房子和家具是不是會在拆違過程中受到損壞是他們最關心的。”據此,修訂草案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先,增加了不少保護其權益的內容。
修訂草案明確了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規定當事人對“違法搭建”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辯。拆違實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建筑進行查證后,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制作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如果當事人在“事先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拆違實施部門應聽取意見,做好記錄。
黃融認為,設置‘事先告知’程序,可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知情權,提高執法透明度。陳述、申辯制度也有利于行政執法查明違法建筑的相關事實,了解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緩解對立情緒。
與違法建筑不同,當事人的合法財產理應得到保護。因此修訂草案規定,違法建筑強制拆除過程中,拆違實施部門對違法建筑內的合法財產應當予以妥善保管,并通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領取。
“增加這個規定,不僅有利于文明執法,還提高了當事人對我們的信任度,他們對我們的配合度也會得到相應的提升!秉S融這樣說。(記者 劉建 張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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