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筑若干規定》實施以來,上海的路面、街面環境得到明顯改善,四年來,被拆除的違法建筑已經達到1083萬平方米,但小天井、陽光房之類的違法建筑仍在不斷產生!鄙虾J谐青l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黃融主任表示。
為了妥善解決拆違過程中的新問題,4月22日召開的上海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市政府提交的《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筑若干規定(修訂草案)》。除了繼續增加執法力度和可操作性,一些更具人性化的操作成為了修訂草案的亮點。
違法建筑的定義更清晰
據黃融介紹,在現行的《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筑若干規定》中,對“違法建筑”的定義是“四個妨礙”,即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建筑。這個標準不夠清晰客觀,缺乏可操作性,容易被執行者的主觀判斷所左右,各個區的執行標準也不一樣,極易產生爭議。針對這一情況,修訂草案中將適用對象調整為“在道路、綠地和其他公共場地以及房屋用地范圍內搭建的違法建筑”。其中的“房屋用地范圍的違法建筑”,是指在房屋外墻外側違法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在屋頂、陽臺、露臺、天井等部位違法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修訂草案同時擴大了違法建筑的范圍,將其界定為上海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對農村地區違法建筑的拆除,明確“由鎮(鄉)人民政府和規劃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執行”。
根據上海的實際情況,修訂草案將拆違實施部門由原來的規劃部門一家,調整為規劃、房管、城管部門三家。同時還對三家部門的職責作了原則規定:其一,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建筑,由城管部門和房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查處。其中,城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侵占公共綠地、道路及其他各種室外公共場所的違法建筑的查處;房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未侵占上述公共場所的違法建筑查處。其二,對物業管理區域外的違法建筑,由城管部門和規劃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查處。其中,城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外構成“四個妨礙”的違法建筑的查處,規劃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外未構成“四個妨礙”的違法建筑查處。
“由于違法建筑形態多樣,情況較為復雜,在拆違工作中,三家部門既有職責分工又需要協同配合!秉S融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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