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8日,據商務部近日披露,中國對出口退稅政策作出調整:把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的比例從目前的75:25調整為92.5:7.5。新的分擔比例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專家認為,此舉將大大減輕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的壓力, 化解中央與地方在出口退稅問題上的矛盾,從而進一步促進出口。 中新社發 吳芒子 攝
中新網8月30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國家稅務總局最近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以下簡稱《通知》),改變了以往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的退稅規定。
對此,國稅總局副局長崔俊慧解釋說,2002年以來,中國政府對小型出口生產企業和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一直實行的是只免抵不退稅辦法。這種做法主要是為了防范騙取出口退稅,參照國際做法而作出的規定。實踐證明,這種做法對防范騙取出口退稅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在實踐中,一些出口產品比重較大的企業在執行這種方法的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占壓企業資金的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通知》對這一辦法進行了調整,允許在年底為企業辦理應退稅款,以減輕企業負擔,緩解這些企業資金緊張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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