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難民申請被駁回緣由
文/保羅
賴昌星案又有最新進展,從賴昌星案加拿大政府專家證人楊誠博士處獲悉,2004年2月23日,加拿大移民部就中國遠華案主嫌賴昌星近日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的上訴請求,要求法院悉數駁回。此前在2月3日,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了賴昌星的司法復議請求。
在賴昌星難民申請案中,加拿大政府和賴昌星為支持各自的主張,都請來了知名律師和專家證人組成強大陣容。加拿大政府的4名專家證人之一是加拿大刑法改革與刑事政策國際中心高級研究員、現任澳門科技大學法學教授楊誠,是惟一的一名華裔,也是上世紀80年代國內的首批法學碩士。
楊誠教授為何能成為專家證人?在賴昌星案出庭作證起到什么作用?賴昌星案有什么精彩內幕?賴昌星還能在加拿大賴多久……帶著許許多多的疑問,記者專訪了這位在賴昌星案中一言千鈞的專家證人。
為何成為專家證人:三方面經驗國際上絕無僅有
記者:您是怎樣成為賴昌星案加拿大方專家證人?
楊誠:先由移民部根據加拿大有關機構和專家的提議發(fā)出聘請,后由法庭在開庭時征求訴訟雙方的意見并根據我的專業(yè)經歷,正式予以確認。
在我的經歷中,也許有三個方面經驗的綜合被認為是非常特殊的:我有中國的高級法學學位和實際法律工作經驗,而且與中國司法界和法學界有二十年的深入交往;我在加拿大居住十年卻平均每年有大約一百天在中國國內與中央刑事司法部門和刑事法學研究機構交流合作,與中外專家合作寫了十幾本書,同幾千位中國司法和執(zhí)法人員以及學者進行過各種形式的交流,這在歐美研究中國法律的人之中大約是絕無僅有的。
此外,我也有加拿大的高級學位和長期工作經驗,與加拿大的司法部門、聯邦警察部門、各級法院和檢察機關、監(jiān)獄部門、律師協會、對外合作機構以及數百名法律專家和執(zhí)法人員有廣泛的聯系,對中國法制改革等國際社會關心的問題經常發(fā)表意見,也作為加拿大外交部聘請的法律專家參加中加雙邊人權對話。
再者,我與不少國際機構和國際專家有著很好的工作關系。比如,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多次被聯合國開發(fā)署和美國福特基金會等組織聘為專家參與其對華法制合作活動。在2001年,我被聯合國總部任命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與中國進行人權和法治合作,此后又作為高專辦的專家參加了一系列重要合作活動。由于在國際中心的工作,我們與聯合國刑事司法網絡在世界各大洲的十幾個兄弟研究機構保持日常的緊密聯系。這三方面經驗的綜合,在中加兩國國內和國際上非常少見。
記者:您被邀請為加拿大方專家證人與中國官方有關聯嗎?
楊誠:沒有任何關聯,我是加拿大公民,受移民部聘請,根據難民裁判庭傳票的要求出庭作證。
記者:專家證人主要做哪些工作?
楊誠:根據移民部要求我用英文先寫了對本案涉及的重要法律問題的書面意見。然后在出庭時對移民部律師提出的14個方面的數百個問題發(fā)表意見,并對賴昌星律師馬塔斯在交叉盤問中提出的數百個問題予以答復。其中包括對對方專家證人所提出的觀點給予評論乃至駁斥。
賴案有何重大影響:涉及對中國司法制度公正性的評價
記者:您被加拿大政府邀請為專家證人,當時是怎樣想的?
楊誠:賴昌星案件是加拿大最受注目的犯罪嫌疑人申請難民世紀大案,這個案件處理結果關系到加拿大在國際社會的地位,反映出加拿大的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地處理國際上重大跨國犯罪案件。
此外這個案件涉及到對中國司法制度的公正性的評價以及對中國法制改革20年來成就的公正評價,我長期從事中加兩國刑事司法合作活動,理應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此案的公正處理提供幫助。
記者:作為專家證人您是怎樣準備作證的?
楊誠:首先加拿大移民部在聘請本人作證以前進行了大量的取證工作,包括派工作組到中國國內會見遠華案件重要涉案人物,提取中方掌握的重要證據。這些證據材料在移民部足足占據了一小會議室的空間。我花了約一周的時間閱讀這些材料,根據這些材料,我查找多年來收集的與此有關的法律資料,包括大量司法解釋和案例,對本案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前后準備了半個月的時間。
賴昌星案涉及的敏感問題
記者:您為賴昌星案作證時涉及到哪些敏感的問題?
楊誠:涉及到許多敏感問題。比如,死刑和"雙規(guī)"問題。馬塔斯說中國外交部作出的"不判處死刑"的承諾是不可信的,并且是違反司法獨立的。
我反駁他的觀點,認為外交部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后才作出的承諾,完全符合司法獨立的原則,而中國作為一個在國際上有崇高地位的大國,絕不會自食其言。
馬塔斯又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是未審先判,怎么能在賴昌星被審理定罪之前先決定量刑問題。我反駁說,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有權決定是否核準下級法院判處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外交部照會中表示的意見是即使賴昌星被下級法院定罪后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考慮到加拿大方面對可能判處死刑的被遣返人員的特殊法律規(guī)定,將不予核準,這完全符合中加兩國的法律規(guī)定。
記者:"雙規(guī)"是否非法拘留侵犯人權?
楊誠:馬塔斯提出遠華案件的前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等其他涉案人員在雙規(guī)期間所作的證言沒有效力,因為雙規(guī)是非法拘留,侵犯人權。我對他說,雙規(guī)是中共黨內紀律調查程序,而李紀周等是中共黨員,在入黨時已宣誓服從黨的紀律,即自愿放棄了一部分權利,正如戰(zhàn)士在入伍宣誓之后不得以其生命權為理由拒絕服從參加戰(zhàn)斗的命令,又如救火隊員在救火時不得以他的健康權為由拒絕救火。因此雙規(guī)期間所作的證詞是合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記者:在賴昌星案中,對方對中國司法人員的狀況有沒有偏見?
楊誠:有嚴重偏見。比如賴昌星的專家證人竟然認為中國所有的法官都貪污受賄,檢察官都刑訊逼供,律師根本不敢辯護……我對他說,這是對中國30萬法院干警、20萬檢察人員的誹謗。賴的某位專家證人說這是他親耳所聞,我說這也許是他與個別腐敗的法官一同在卡拉OK里胡扯時聽說的,根本不足為憑。
至于檢察官都刑訊逼供更是胡說八道。中國檢察機關不僅對刑訊逼供嚴加查處,而且在檢察官培訓課程中專門編寫懲治刑訊逼供罪教材,這種重視程度在世界各國并不多見。我當庭出示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編制的這本教材,被法庭接受為證據。關于律師辯護,我說我在十多年前就在上海多次為我的當事人作無罪辯護,從未因此受到過官方的迫害。
賴昌星不具有難民受迫害的原因
記者:為什么說賴昌星不是難民?
楊誠:《聯合國難民公約》和《加拿大移民法》一致規(guī)定:因為種族、宗教信仰、政治觀點、和特殊社會群體的原因而在本國有受迫害的客觀危險,屬于難民。但是,由于實施了嚴重的非政治性犯罪而懼怕遭到追訴的不屬于難民。
賴昌星不具有因前四種原因受迫害的危險,卻屬于后一種情況,所以加拿大法庭否決了他的難民申請。賴昌星的律師和他的專家證人在法庭說賴昌星屬于成功的商人這一特殊的社會群體,而中國政府基于共產主義理念必然要迫害這些人。我說這是用過時的政治口號來描述當今的現實。中國法律對成功商人的保護絕不亞于西方法律。
國內傳媒與官員言論不能左右我的觀點
記者:國內媒體以及官方的言論是否影響您為賴昌星案作證?
楊誠:類似問題當時馬塔斯也問過我。我說國內傳媒和政府官員的言論只能作參考,但不能左右我的觀點,因為中國政府外交照會和法律規(guī)定的效力高于這些言論。
記者:您是如何把握你的證言的?
楊誠:我在庭上說,我所作的每一句證言都有具體的法律和事實根據,不帶有任何傾向性,對中國的司法制度我承認還有許多缺點和問題,而這正是中國國內不斷進行司法改革的原因,也是中加之間進行司法交流合作的原因之一。
法庭在判決中對此寫道:"楊博士對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觀點,雖然帶有某種理想化的成分,但因為他承認問題確實存在而達至了平衡"。因此法庭采納了我的觀點。
記者:法庭對雙方專家證人的出庭表現在判決中作出什么評價?
楊誠:加拿大難民裁判庭在2002年5月6日對每一位出庭證人的證詞證明力作出評價。總體來說,法庭認為他們的專家出庭時所作的證言缺乏證明力,或者純屬出于某種政治動機而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描述。
而對于移民部方面的事實證人,法庭認為,從中國來的4位事實證人(他們是420專案組的三位辦案人員和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權威趙秉志教授),對遠華案件事實情況提供了重要的證據,相當可信。
法庭還認為,移民部方面的4位專家證人提供了相當可信的專家意見,在證明力上遠遠壓倒了對方的證人和專家。
記者:其中對您是如何評價的?
楊誠:加拿大難民裁判庭在2002年5月6日作出的長達294頁的判決書,是加拿大歷史上寫得最長的難民案件判決,其中在第174頁寫道:"在本案所有出庭的專家證人中,楊博士對中國刑法和刑事程序的現狀和實踐具有最為及時和詳盡的知識。"另外在179頁寫道:"楊博士的特殊資格和經驗給予他的證詞以相當的證明力,本庭認為他的證詞超過難民申請人一方所有專家證人的證詞的證明力。"
賴昌星夫婦在法庭上睡覺
記者:2001年7月份加拿大移民委員會進行了賴昌星移民聽證會。您在庭上見到賴昌星了嗎?
楊誠:見到了,他和他太太在我作證的三天中始終坐在我身后,距離只有一米。
記者:賴昌星夫婦的表現怎樣?
楊誠:他倆開始是用心聽,不久就趴在桌上睡覺,因為我的作證全部是用英文,他倆身邊同聲傳譯員只能小聲講,有時傳譯跟不上,加上我講的都是專業(yè)問題,他們可能聽不懂。但是我仍然(對他們在法庭上睡覺)比較吃驚,因為我們講的都是他的問題,對他的命運有重要的影響。
記者:他的律師團及專家證人在庭上的表現怎樣?
楊誠:他有兩位律師,以馬塔斯為主。馬塔斯在加拿大是知名度較高的難民律師,英國牛津大學畢業(yè),我在庭上曾對他的專業(yè)水平予以肯定。但是他所請的一批專家證人有的表現太差,胡說八道,把明明白白的法律問題政治化,憑道聽途說,肆意誹謗中國司法人員,抹殺中國法制改革的偉大成就。
賴昌星命運:90%將在最長一年半內被遣送
記者:賴昌星移民案最新進展怎么樣?
楊誠:2月23日,加拿大移民部就中國遠華案主嫌賴昌星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一一反駁。
記者:您是如何看待賴昌星通過打官司賴在加拿大,這種所謂的賴在加拿大是合法的嗎?
楊誠:完全合法,但是英美審判程序極為繁瑣,當事人必須有相當的財力才能拖延這么久。所以有錢的人才能請得起好律師,進而充分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時間。
記者:賴昌星難民案在加拿大還有多少法律程序要走,依此判斷賴昌星還能在加拿大賴多久?
楊誠:加拿大聯邦法院將在一個月內對是否受理賴昌星上訴作出裁定。如果裁定不受理上訴,賴昌星將交由移民部進行遣返前風險評詁,移民部將在六個月內完成這項評詁。如果評詁的結果是沒有風險,移民部將對賴昌星采取遣返行動。這樣就意味著賴昌星還可繼續(xù)賴在加拿大至少數月。
記者:賴昌星難民案日前再"上訴"勝訴幾何?最終的結局會怎么樣?
楊誠:最終結果是:賴昌星90%將在最長一年半以內被遣送出加拿大。賴昌星的"上訴"勝訴的可能微乎其微。甚至加拿大聯邦法院很有可能不受理他的上訴。當然我們還要看加拿大聯邦法院在下一個月作什么裁定。
(摘自《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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