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湯鎮宗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要求被執行人北京京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履行判決,支付違約金120847元、案件受理費1358元、遲延履行期間利息以及遲延履行金。
因購買的鉑宮國際中心的房屋不能按時辦理產權登記,湯鎮宗、張麗霞將北京京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開發商于15個工作日內將應由被告提供的涉案房屋產權登記所需資料提供給二原告,再給二原告辦理產權登記;同時支付違約金。朝陽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北京京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向原告湯鎮宗、張麗霞支付違約金120847元,協助湯鎮宗、張麗霞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法院判決后,被告沒有上訴。2007年9月6日判決生效,但北京京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執行判決。故湯鎮宗、張麗霞向朝陽法院申請執行。
湯鎮宗、張麗霞表示,對遲延履行期間利息的計算:基數為120847元,利率為年6%,自2007年9月15日起至違約金支付止;對遲延履行金的計算:基數為4028241元,利率為年6%,自2007年9月23日起至被申請人協助申請人辦理房屋所有權手續之日止。(劉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