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賽季中超、中甲俱樂部注冊轉會工作近在眼前,而中國足協卻仍在為修改《中國足協轉會條例》而煞費苦心。前日,中國足協副主席南勇、楊一民、薛立,綜合部主任劉殿秋,注冊辦負責人朱和元及官員葉莉等人在足協7樓的會議室里,對這份從今年9月就開始制定的新轉會規定進行了第七次修改。足協在綜合權衡各方利益之后敲定的新規定,不僅沒能拉近中國足協與國際足聯在轉會規定上的距離,相反越改越遠,在取消了諸多“準自由轉會”條款之后,中國足協還特別針對國家隊征召隊員增加了一項規定。
刪除三大條款
自由轉會成空
在足協內部高層會議上,一些足協原本準備增加的與國際足聯“自由轉會”相近的條例被刪除了:球員可以提前6個月買斷合同;球員合同到期后可以轉會,但要先考慮俱樂部和第三方達成的轉會協議;球員如果當賽季上場率不足10%,也可以提出轉會,俱樂部不得阻攔……基于此,即將出臺的新轉會制度,事實上和以前沒什么區別,而據知情人士透露,大部分條款也確實和往年一樣。不過足協相關人士表示,按足協逐漸和FIFA接軌的策略,新的轉會規定也只在2010賽季適用,而明年聯賽結束后,足協會對現行轉會制度進行大幅度的修改。
增設特殊規定
禁出口轉內銷
在刪除有關“準自由轉會”的條款后,中國足協也增加了兩個特殊規定:一、在2010賽季第二個注冊期結束前,一年內累計拖欠球員工資或獎金超過3個月的,球員可以轉會;球員與俱樂部工作合同到期,且符合本規則涉外轉會規定的,申請轉會至FIFA其他會員協會的可以轉會。二、為防止出現類似于戴琳的“出口轉內銷”的事件,足協規定,國內球員轉會國外后,在一年內申請轉回國內俱樂部(非原俱樂部)且具有以下情形的,接受方俱樂部應該按照足協有關國內球員轉會規定執行,包括支付轉會費:1.該球員轉會國外時,對方未與原俱樂部簽訂轉會協議,且未支付轉會費的;2.該球員未在國外俱樂部官方比賽出場,且合同期限少于9個月的;3.有其他明顯規避足協規定并損害原國內俱樂部利益的行為。
作出硬性規定
征召必須放行
針對一些俱樂部不愿放球員參加國家隊比賽的現象,在新轉會制度“準稿”中,中國足協用條例的形式作出了硬性規定:球員友誼賽前2天必須到國家隊報到;預選賽比賽前4天赴國家隊報到;國家隊隊員必須在大型國際比賽決賽階段首場比賽前2周到隊。如果俱樂部拒不放人,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將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警告、罰款、暫停球員轉會資格、判球員所屬俱樂部比賽告負甚至扣分的處罰。不過為了避免該條款有“霸王條款”之嫌,修改稿中同時也寫入了國際足聯有關“各國家隊如征調球員‘超時’,那么該國或地區足協理應給予俱樂部相應的賠償”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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