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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26日電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今天上午舉行例行新聞發布會,法規局副局長張萬明公布了臺灣居民擔任大陸仲裁機構的仲裁員需要具備的條件。
張萬明表示,仲裁工作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專業性工作,所以自然對仲裁員有一些基本的要求,凡是符合《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員會規定的要求,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將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是否聘任。
他說,《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選任仲裁員,其中有幾項條件必須符合,當然這些條件符合之一即可,不是同時符合。一是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二是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三是曾任審判員工作滿八年;四是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五是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此外,各仲裁委在《仲裁法》規定的原則范圍內還規定了更加具體的條件,詳情可以登陸他們的網站可以查詢。
張萬明說,仲裁委員會按照程序自主開展聘請臺灣仲裁員的工作,并對外正式公布仲裁員的名單。大陸仲裁機構已聘請的臺灣仲裁員,都是熟悉兩岸經貿法律事務,在其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專業人士。如知名律師、會計師、法學教授等。
他表示,在糾紛發生后,是否請仲裁員參與仲裁,主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當事人的選擇以及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據了解,已經有相當一部分臺灣仲裁員實際參與了辦案,而且效果良好,受到業界的肯定。
有記者提問:對臺征聘仲裁員后,下一步對于加強對臺仲裁有什么具體的措施和舉措?
張萬明回答,實際上大陸方面增加仲裁機構并增加對臺仲裁員的數量,這本身是對涉臺仲裁的一個重要舉措。當然,除此之外,我們準備考慮采取的措施:第一,進一步加強對涉臺仲裁的宣傳,要通過各種途徑、方式和辦法對涉臺仲裁進行宣傳、介紹,讓當事人真正了解仲裁、相信仲裁并愿意選擇仲裁。
第二,我們要向臺商介紹和推介仲裁的標準條款,要進一步明確,按照《仲裁法》和《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發生爭議后,當事人可以按照在合同中訂立的合同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這種仲裁具有終局法律效力,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使仲裁真正成為解決糾紛的主要手段。
第三,我們還鼓勵各仲裁委員會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加強對仲裁員,當然也包括臺灣仲裁員的業務培訓,加強兩岸仲裁界的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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