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2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最高法院”11日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兩人在龍潭購地案確實收賄,因此判刑定讞。依慣例,臺北地檢署約在十天內可收到“最高法院”的判決確定案卷,執行科檢察官通常會通知人犯在兩周內到案執行,吳淑珍最快下個月就會收到執行通知書。
檢方指出,羈押中的陳水扁,“高檢署”收到“最高法院”的卷證后,會先將他發監執行,再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訂定合并執行刑。
至于身體狀況時好時壞的吳淑珍能否入監執行也成為焦點,臺灣“檢察總長”黃世銘11日下午得知“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即向當局“法務部長”曾勇夫提醒,要及早研究吳淑珍能否入監執行、服刑場所等問題。
“不能自理生活”、“因執行有喪生之虞”,都可能成為監獄拒收原因,檢察官表示,會先就吳淑珍是否符合發監執行調查,由于涉及醫療專業,檢方在當事人提出聲請后,會請醫療專業人員評估,一個月內可望明朗。
對于“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的規定,“法務部”曾指出,“應由醫師從醫學專業觀點作客觀認定”;至于“不能自理生活”,是指不能自行處理日常生活,例如吃飯、穿衣、大小便等,入監時應核實認定。不過,對于“殘廢”的認定,慣例上為顧及監獄行刑實際困難及受刑人的身體健康,應從寬解釋;只要程度已達不能自理生活,都可拒絕收監。報道稱,若吳淑珍出示類似證明,即可躲過牢獄之災。
如果監所拒絕收監,檢察官仍可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它適當處所,例如臺中監獄內的培德醫院。但如果吳淑珍在監所無法獲得適當治療,監所仍得斟酌情形讓她保外就醫或戒護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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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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