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歲的馮奶奶在女兒陪同下逛商場,絆倒摔傷,認定為肢體殘疾3級和10級傷殘。日前,馮奶奶將商場起訴,盡管在護理、營養費方面缺少醫院證明,但法院綜合年齡狀況及傷情后果,酌情確認,一審判決商場賠償馮奶奶合理損失的60%達9500余元。
老嫗逛商場摔傷
2008年10月中旬一日下午,市民馮奶奶和女兒到本市某商場購物時摔倒受傷,報警后被送醫院,診斷為右尺橈骨遠端骨折,輕度錯位。據馮奶奶說,她是被商場地板接口處翹起的銅條絆倒的,為治病先后看了4家醫院,花費1300余元。
2009年3-6月,經相關部門認定,馮奶奶受傷導致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為肢體殘疾3級;右腕損傷符合X(10)級傷殘。隨后,她將商場告上法庭,索賠醫藥、鑒定、護理、營養、交通費用及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律師費、企業信息查詢費等共計25500余元。
庭審中,商場辯稱馮奶奶摔倒時女兒沒在附近,說明沒盡到照顧母親安全義務。馮奶奶先后換了4家醫院,均未征求派出所和被告意見,懷疑其治療內容同傷情間的關聯性。商場方認為,鑒定報告顯示馮奶奶骨折對位不良,因此其殘疾應系手術失誤造成,責任不在商場。當日考慮到馮奶奶年歲較大且事發突然,已墊付部分治療費,但數額不清,護理、營養等費用均無醫院證明,律師費、企業信息查詢費不同意支付。
賠原告合理損失
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商場對顧客人身安全負有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保障義務,原告本人也應負注意安全義務,原告家人應擔負對原告安全照顧和保障義務。本案原、被告均有過錯。
法院認為,雖然馮奶奶未住院且醫院沒出具其需要護理及加強營養證明,但考慮年事已高,受傷部位勢必造成生活自理受限,酌情認定護理時間為一個月,護理人員誤工費及營養費亦予認定。
法院對馮奶奶醫療、鑒定費用和殘疾賠償金等認可,綜合就診次數等酌定交通費1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律師費和信息查詢費于法無據不予認定。一審判決商場賠償馮奶奶合理損失15897.3元的60%即9538.38元。
律師析案
高齡未必要人“陪同”經營者有“照顧”義務
本案中,法院認定原告存在過錯和確認營養誤工等費用重要的一個依據就是:馮奶奶“年歲已高”。那么年歲高就必須由家人陪伴么?對此,擊水律師事務所呂慧賓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權,從一般生活常識角度考慮,90歲老人確實需要家人陪同。但也有個別情況,如果可以自理就不需要家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由家人和監護人陪同和照顧。
經營過程中,商場應具備怎樣安全措施?呂慧賓表示,除符合建筑安全技術標準、消防等國家強制性標準同時,還要求不能存在可以通過注意避免的安全隱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明確規定,經營者有義務保證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未盡到應承擔賠償責任。(記者解金釗楊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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