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正準備從廣東省廣州火車東站乘坐火車途經香港返回臺灣的被執行人臺籍商人林某被邊防部門拒絕出境。得知這一情況的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立即趕赴廣州,并在邊檢部門的配合下對被執行人林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強制措施,并留置了其相關出入境證件。
據悉,這是禪城區法院首次適用修改后的民訴法的新規定,對長期無法聯絡上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舉措。
僅被拘留一天,“老賴”就還錢
據了解,臺灣籍商人林某向佛山市南海區重型通用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借款長期不還,被重通公司起訴到法院。法院于2006年3月28日判決林某向重通公司償還欠款人民幣90萬元,并支付利息。判決生效后,林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重通公司于同年6月15日向禪城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后,禪城區法院的執行法官與被執行人林某多次交鋒,但僅為重通公司討回了5萬元的欠款。之后,林某就開始與執行法官玩起了捉迷藏,接著就杳無音信。執行法官想了很多辦法但一直查找不到林某的下落,該案的執行陷入困境,而且這一拖就是一年多時間。申請執行人重通公司也幾乎對該案的順利執結喪失信心。
今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民訴法給案件帶來了契機。由于林某的主要業務均在大陸,而家人卻都在臺灣,執行法官斷定在邊檢站一定能找到林某。為確保案件的順利執行,禪城區法院決定依據新民訴法,限制林某在案件執行完結前從不同口岸出入境,并留置林某出入境的有關證件。于是,出現了本文開頭的那一幕。
懾于法律的威信,僅在被拘留后的第二天,林某就主動和執行法官聯系,并與申請執行人重通公司達成和解協議,于當日按協議約定一次性支付欠款給重通公司。重通公司向法院申請結案,法院遂解除了對林某的邊控措施。至此,耗時兩年的骨頭案件終于得到了圓滿執結。
“邊控措施”在民訴法中已得到正名
今天,記者在禪城區人民法院采訪時,該法院執行局局長謝恒崧向記者指出:邊控措施在新民訴法中已得到正名并發揮作用。
謝恒崧認為,在民訴法修改前,各地法院均嘗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和《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實施邊控措施以震懾被執行人。但在民訴法尚未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法院根據上述屬于行政法律部門的法律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名不正言不順,明顯底氣不足,被執行人也大多以沒有法律依據提出抗辯,而各個法院的做法不盡相同,具體實施的情形也比較混亂。
今年4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新增的第23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該規定為法院的執行威懾機制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件對被執行人分別采取限制出境、征信系統記錄等威懾措施,這將有助于執行難問題的解決。(記者 游春亮 通訊員 林勁標 凌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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