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審現場
8月8日,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原安徽省鳳陽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張可揚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
張可揚,男,1957年11月出生。1997年11月至2002年8月任安徽省鳳陽縣地質礦產局局長,2002年8月至2007年11月任安徽省鳳陽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任職期間,作為掌管當地礦山開采證件審批、延續大權的“土地爺”,張可揚利用職務之便大肆收受賄賂。
法院經審理查明,僅在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間,鳳陽縣某礦山企業為辦理礦山開采證及證件延續,就分三次分別送給張可揚人民幣8萬元、5萬元、5萬元。法庭查明并認定,自1998年底至2007年2月,張可揚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通過辦理礦山開采證及為他人辦理礦山開采有關事物時提供便利,分別在辦公室和家中共40余次收受當地20多家礦山企業及個人1000元至8萬元不等的賄賂款累計人民幣54.4萬元。
法院認為,張可揚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54.4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據此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作者: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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