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使用姓名的目的是為了進行人格識別,更好地進行社會交往。姓名可以減少也可以增加一個人的社會交往成本,因此不應當為追求過度的個性而增加自己和他人的不便。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居民身份證法》第四條規定,居民身份證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填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內容,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
【公安機關】 居民的名字中不能中英文混用,否則無法進入公安部戶籍網絡程序,建議趙C改名。
因為名字中帶有英文字母,家住江西省鷹潭市的趙C,在申辦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遇到了麻煩。鷹潭市月湖公安分局江邊派出所民警告訴他,按照規定,居民的名字中不能中英文混用,否則無法進入公安部戶籍網絡程序,因此建議趙C改名。
趙C對此說法很是不理解。他認為,從1986年7月18日在鷹潭市月湖區出生,自己就用趙C這個名字進行了戶籍登記。2005年,經月湖公安分局核準,自己還順利地領取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證。
面對趙C的堅持,月湖公安分局向鷹潭市公安局提出書面請示。鷹潭市公安局給出的答復是,按照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字填寫,民族自治地區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寫。趙C的名字中,使用有英文字母,必須變更為漢字。月湖公安分局以此批復為依據,未給趙C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眼看自己用了20多年的名字不能再使用,趙C將月湖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作出核準,并允許其繼續使用趙C這個名字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法院判決】 趙C這樣的名字根本進不了公安部戶籍網絡程序。只要全國戶籍管理系統不作更改,即使法院強制執行,我們也無法執行法院的判令。
月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居民身份證法》第四條規定,居民身份證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填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內容,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是由漢字、數字符號三種元素組成的。趙C名字中的“C”,既是英文字母也是漢語拼音字母,是一種符合國家標準的符號,因此趙C這個名字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此外,趙C使用這個名字已20多年,未給國家、社會及他人造成不利。
據此,法院于日前判決被告月湖分局允許原告趙C以“趙C”這個名字,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對于這個判決,月湖區公安分局不服,于6月22日提出上訴。該局戶政科一位民警說,趙C這樣的名字根本進不了公安部戶籍網絡程序。只要全國戶籍管理系統不作更改,即使法院強制執行,我們也無法執行法院的判令。
月湖區公安分局有關負責人認為,依照《居民身份證法》第四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明確居民身份證登記要素,一是規范漢字,二是數字符號,但未包含英文字母。一審法院的判決,明顯誤解了法律。
【專家觀點】 姓名權是公民人格權的一種,在《民法通則》中有相關規定,但我國至今尚沒有一部完善的姓名權法。
針對這一案件,湖北省傳播法研究會會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教授向本報表達了他的看法。喬新生指出,此案判決的法律依據并無問題。這是因為就法律位階而言,《民法通則》規定的效力要高于公安部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即上位法要高于下位法。因此《民法通則》對公民姓名權規定的效力,要高于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
“此案涉及到我國公民姓名權的問題,無論其結果如何,都將引發我們對公民姓名權的思考。姓名權是公民人格權的一種,在《民法通則》中有相關規定,但我國至今尚沒有一部完善的姓名權法。”喬新生如是說。
“公安部于2007年草擬了《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其中對姓名的長度等諸多問題進行了規范,但該條例尚未列入公安部現行有效規章目錄(截至2008年5月)。”針對這一問題,喬新生說:“《姓名登記條例(初稿)》目前尚未對外公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公安機關的內部工作指南。如果該條例和《民法通則》的規定發生沖突,因為其法律效力相對較低,因此仍依照《民法通則》和《居民身份證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反思】 姓名可以減少也可以增加一個人的社會交往成本,因此不應當為追求過度的個性而增加自己和他人的不便。
“現在有很多家長都會給孩子取一個很有個性甚至是奇特的名字,諸如趙C、張.COM、劉萬歲,這些另類甚至匪夷所思的名字比比皆是。從社會學的角度看,這種現象反映了百姓價值觀念的多元化。”喬新生說。
喬新生認為,在多元化的社會里,允許公民自主選擇。但公民使用姓名的目的是為了進行人格識別,更好地進行社會交往。姓名可以減少也可以增加一個人的社會交往成本,因此不應當為追求過度的個性而增加自己和他人的不便。中國古老的姓名文化正在遭遇挑戰,但在彰顯個性的同時,也要尊重公序良俗。
喬新生告訴本報,在北歐一些國家,政府專門制定了人名詞表,以抵制新潮或強勢的洋名“入侵”、以維護本民族傳統,政府機構還有權拒絕登記古怪、易引起爭議或使用不便的名字。在亞洲的日本,也規定起名有一定用字范圍,居民在進行戶口登記時,警員會先查姓名用字表。
據悉,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厲兵和張書巖曾提議建議出臺《姓名法》,這說明一部完善的姓名法已是形勢所需。從法律制度上保障公民的姓名權,做到有章可循,只有這樣有關部門才不會遭遇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從而更好地為公民服務。(蔡青 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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