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煤商向國有公司工作人員行賄77萬余元獲刑
2008年02月20日 13:05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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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一個體煤商向國有公司工作人員行賄77萬余元財物的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王某本是一名個體煤商。2001年4月至2006年6月期間,他在與某國有物業管理公司的燃煤購銷業務往來中,多次違反國家規定給予該公司管理人員財物。其中,王某給予該公司經理、副經理、鍋爐班班長人民幣共計55.2萬元,為該公司經理、副經理支付旅游費用共計人民幣60 060元,為公司經理支付購車款人民幣159 148元。后王某因有行賄嫌疑于2006年6月被查獲歸案后,并坦白交代了上述事實。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在與國有公司的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鑒于其在有行賄嫌疑被查獲歸案后如實交代行賄行為,酌予從輕處罰;又鑒于其自愿認罪并同意適用認罪程序審理本案,認罪態度較好,有一定悔罪表現,也酌予從輕處罰,故最終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作者:孫靜波 趙東)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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