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務所在工商變更登記中申請增加“信用商賬催收”業務,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駁回,該事務所遂起訴至法院。今天上午記者獲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這種“討債”業務不符合法律規定,并終審駁回了該事務所的訴訟請求。
2007年5月22日,某事務所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請,要求在經營范圍中增加“信用商賬催收”業務。次日,市工商局以一次性告知記錄及口頭形式告知事務所,根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關于取締各類討債公司嚴厲打擊非法討債活動的通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規定,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信用商賬催收”業務,故對其變更登記申請不予準許。
一中院認為,《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市工商局作為企業登記機關,有權對轄區內企業提出的變更企業經營范圍的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此案中,市工商局經審查認為“信用商賬催收”業務不符合法律規定,該行政行為合法。(作者:常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