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環保局原污染控制科科長劉某,因把關不嚴,導致7家企業遭受200多萬元的損失,10月30日,被告人劉某被登封市法院一審判決:玩忽職守罪成立。
2006年5月,劉某參與對告成鎮等鄉鎮污染企業資質進行審查時,違反環保局關于參與治污企業應具有治污資質并提供原件的要求,對河南省中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中環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證件的真實性,沒按規定審核,便將中環公司推薦給登封市有關污染企業,使張永德以中環公司的名義與該市7家企業簽訂了治污合同。在治污的過程中,因中環公司系虛構,沒有治污能力,致使張永德從7家企業取走200余萬元工程款后,工程不能按期交工,導致該市環境治理工作未能如期完成。同時,造成洛陽市8家企業和個人設備款、工程款共計55萬余元不能收回。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故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記者 韓景瑋 通訊員 王天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