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林明豪為首的“中國法治新聞雜志社海南代表處”假記者犯罪團伙,以曝光負面新聞進行敲詐勒索,向他人索取錢財,在社會上產生惡劣的影響。近日,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決林明豪等人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林明豪有期徒刑八年、黃金有期徒刑五年、莊帥有期徒刑三年、陳捷勇有期徒刑三年。
據三亞檢察機關指控稱,2007年5月初,新聞廣告有限公司海南代表處負責人林明豪得知三亞市鳳凰鎮羊欄村半月田農田被人用垃圾填埋的情況后,自認為鳳凰鎮政府已將這塊農田作為商業用地變賣,企圖利用“中國法治新聞雜志社”(注:該雜志于2004年10月20日已被新聞出版總署取締)記者的身份,以欲曝光此事為借口,敲詐鳳凰鎮政府的財物。
自2007年5月23日開始,黃金、莊帥以“中國法治新聞雜志社”記者的身份與鳳凰鎮委書記王某、副書記林某聯系面談。在商談過程中,黃金、莊帥兩人拿出敲詐用的相片、未經調查由莊帥寫的標題為《海南三亞鳳凰鎮政府領導徇私舞弊以權謀私觸犯刑法》的文章等要挾林某,后雙方經商定一次性付款10萬元則不曝光。
6月4日22時許,黃金、莊帥兩人約林某在戛納假日風情咖啡廳交錢,當黃金、莊帥兩人拿錢準備逃離現場時被公安民警抓獲,當場繳獲現金人民幣10萬元。
莊帥被捕后供認,2007年3月22日,在林明豪的指使下,黃金、陳捷勇帶兩名女子以游客身份買票進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檳榔園景區,以檳榔園景點有違法違規現象為由,用媒體曝光相威脅,用同樣手段,前后敲詐勒索保亭檳榔園1.5萬元。
據了解,《中國法治新聞》雜志系中國香港的一家新聞媒體。該刊物被取締后,于2005年在北京成立注冊了中國法治新聞雜志社新聞廣告有限公司,并在全國各地成立代表處,承擔國內廣告業務,不具備新聞采訪資格。
2006年12月,林明豪以“中國法治新聞雜志社新聞廣告有限公司海南代表處”的名稱在海口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經營范圍為開展公司相關業務(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業務)的聯絡及招商咨詢服務。林明豪、黃金、莊帥等人的采訪活動及所持有的記者證、工作證、采訪證均為非法證件,系假記者。(記者馬應珊、羅昌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