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午9點,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開始對全市超期臨時設置的47個環保公廁進行強制拆除。在拆除海甸島人民大道“海南律師會館”門口的一環保公廁時受阻,雙方一直僵持到下午5點。
當時,環保公廁業主竟操起一把砍椰子的大刀架在自己脖子上,聲稱只要強行拆他的公廁就采取過激行動,以此來威脅城管執法人員。
為了防止出現不良后果,城管執法人員當即撥打110,請求公安支援解決。很快,110、人民大道派出所、美蘭區公安分局、環保局等有關部門都趕到了現場。為了保護當事人安全,避免發生意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一方面努力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穩定其情緒,控制住場面;另一方面及時將情況向海口市政府匯報。
海口市政府領導得知此事后十分重視,一方面指示城管與公安要全力控制場面,決不能讓事態擴大;另一方立即組織召開了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處理辦法。由于業主提出先讓瀛坤公司退還他們的押金后再拆除的要求是合理的,所以會議決定首先幫助業主找到瀛坤公司負責人,讓公司退還各業主押金后,城管部門再進行拆除。最后,環保公廁業主同意政府的決定,緩和了緊張的氣氛,解決了僵持的局面。
自從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于8月7日給47座環保公廁業主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引起不少人關注:這些公廁當時為何而設,現在又為何要拆?為此,城管部門有關人士說明了其中緣由。
據介紹,2003年國家組織的“橫渡瓊洲海峽”活動在海口舉行,當時,海口市政府為了解決西海岸假日海灘一帶沒有公廁的問題,就批準海南瀛坤公司在西海岸和市區部分道路投放47座環保公廁的申請。
據悉,當時投放這些環保公廁,也是海口市政府2003年為民辦10件實事之一,由于環保公廁屬于戶外臨時設置物,因此市政府只批準其設置使用3年,即2003年—2006年。
瀛坤公司拿到批文后,就與各業主簽訂了承包使用合同,同時各業主給瀛坤公司交了2萬至3萬元押金。公廁設置的地點不同所交的押金也不同,合同的簽訂時間為一年,如果一年后業主需要繼續承包,必須與瀛坤公司重新簽訂合同。
有關人士表示,在市內投放的47座環保公廁,海口市政府作為臨時戶外設置物批準其使用3年,瀛坤公司本應在2006年就自行拆除或申報延期手續。然而,瀛坤公司既沒有拆除也沒有報批延期,就私自與各業主繼續簽訂承包合同。
另一方面,經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調查發現,目前海口市47座環保公廁真正發揮公廁作用的不到十分之一,絕大部分已經變成銷售亭,徹底改變了設置物的使用性質。同時,由于一些業主沒有及時維護公廁,許多公廁的外觀也是銹跡斑斑、破爛不堪。鑒于以上這些原因,海口市政府決定對47座環保公廁予以拆除處理。
根據海口市政府的決定,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于8月7日給各環保公廁業主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限期各業主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自行拆除環保公廁,否則將強制拆除。各業主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先后多次到瀛坤公司要求退回押金,但一直都沒有找到瀛坤公司的負責人。因此,47名業主的近100萬元押金目前沒有退回。
有關人士認為,瀛坤公司不應在審批期滿后繼續與各業主簽訂承包合同,并應告知各業主這些環保公廁是臨時戶外設置物,到期后政府將予以拆除的實情。同時,當業主們找到瀛坤公司退押金時,該公司應出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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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戶外設置物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各類報刊亭、電話亭、崗亭、郵箱、果皮箱、畫廊等的設置必須符合城市專項規劃的要求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設置人應當負責維護和管理,保持上述戶外設置物的整潔、美觀和完好。《辦法》的第二十三條又規定:經批準設置的城市戶外設置物,設置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批準的要求設置使用,期滿后或城市建設需要時,應無條件清理或拆除。特殊原因要延長使用的需辦理延期報批手續。(記者 廖慶玉 駱陳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