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任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后,因犯罪情節輕微,判決免于其刑事處罰,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損失近9000元。
法院查明,2006年5月3日下午3時許,任某在洛陽一個小區發現幾名少年正在盜竊他的自行車時,將其中的孫某抓獲,其余少年則騎著自行車逃脫。因孫某拒絕承認盜竊事實和說出自行車下落,任某在將孫某扭送派出所期間,用手扇孫某并用力扭斷了孫某的左胳膊。后來,孫某被鑒定為輕傷,傷殘等級十級。
法院認為,孫某只是一個剛滿15歲的未成年人,任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完全有能力采取更加適當的方式將其扭送到派出所。因此,其以故意傷害方式扭送孫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并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鑒于其傷害行為起因于孫某偷車的過錯行為,情節輕微,對其可免于刑事處罰。(趙越 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