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一生中最害怕的一天。”30歲的吳國華在聽候宣判前,顫抖著聲音說。2006年9月8日,吳國華欲將剛出生11天身患重病的兒子活埋,后被發現并報警。檢方認為吳國華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據法院查明,2006年8月28日,吳國華妻子在懷孕6個多月時早產,剛出生的兒子吳子奇被診斷有新生兒敗血癥等多種病癥。在兩度入院后,醫生告知其兒子很可能救不活,即使活著也是呆傻。
9月8日,吳國華將兒子抱出了醫院。并和兩個親戚商量把孩子埋了,當三人拿鐵鍬尋找掩埋場所時,被一工廠值班人員發現并報警。當晚,吳國華被警方拘留,9月12日,當他取保候審回到家時,得知兒子已在前一晚病死。庭審中,吳國華辯稱,之所以想要掩埋孩子,是因為他當時覺得孩子已經死了。但證人稱,為了不讓別人報警,吳國華的兩個親戚甚至掏出100塊錢。
大興法院經審理認定,吳國華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其殺人未遂,情節較輕,且認罪態度好,故對其從輕處罰。
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記者李欣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