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北京消費者王先生在海淀區人民法院告贏湘水之珠大酒樓,有望拿回100元“開瓶費”的消息傳出不久,浙江省溫州市又起風波:在鹿城區餐飲業協會牽頭下,該市23家酒店聯合發表聲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們酒店就餐時,請不要自帶酒水”。這項聲明中稱:從2007年1月1日起,23家酒店將“謝絕顧客自帶酒水”,酒店所售的酒水將降價提供。
11月18日,鹿城區餐飲業協會根據會員企業要求,召集市區的14家純餐飲企業的負責人,就“謝絕顧客自帶酒水”等問題達成這一協議:這14家純餐飲企業旗下的23家酒店,聯合向消費者作出“謝絕自帶酒水”的聲明。
23家酒店為何要出此聲明呢?
溫州云天樓大酒店總經理陳克寧解釋:這個舉措,他們籌劃了3年多,一直沒有付諸實施。但現在,工人工資在上漲、酒店隔三四年就要重新裝潢,如果消費者將很多東西都自帶了,企業沒辦法發展了。新丁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李敏建也表示,雖然看起來酒店天天顧客盈門,但利潤卻少得可憐。因此,聯合推行“謝絕自帶酒水”也是行業自我維護權益的具體做法。23家聯盟酒店的一位代表在接受采訪時認為:該決定沒有違反國家相關法規,也不會損害消費者利益。
鹿城區餐飲業協會秘書長葉長春說,一般來講,酒水費用約占一桌酒席費用的30%,這對酒店來說是不小的利潤。消費者自帶酒水的行為,無形中加大了酒店的成本支出,讓眾多溫州餐飲企業的利潤下降,于是多家企業要求協會出面,通過行業自律謝絕自帶酒水,以利于整個行業的發展。
酒店的這一聲明遭到各界人士的質疑
浙江甌江律師事務所律師余章華在接受采訪時認為:“謝絕自帶酒水”的規定明顯違法。他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選擇權。選擇權包括選擇經營者、商品和服務,三者是并列的。酒店“謝絕顧客自帶酒水”,這是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內,變相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他強調,“謝絕自帶酒水”不能算是一個格式條款,充其量是酒店的一個提示,顧客大可置之不理。
溫州市消費委秘書長蔡偉民認為,經營者有其自主選擇經營方式的權利,如果幾家或多家酒店各自謝絕自帶酒水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占市區餐飲市場主要份額的23家酒店在行業協會組織下推行“謝絕自帶酒水”,那是不可取的,也是法規所不允許的。將“謝絕自帶酒水”上升到相應的行業行規的地步,這種做法是明顯違規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依法享有的選擇權被無形剝奪了;協會的聲明還有意擴大了餐飲經營者的權利,使得處于自由競爭的餐飲業披上了“強制交易”的不和諧外衣。為此,市消費委建議鹿城區餐飲協會盡快去掉聯合“謝絕自帶酒水”的行規。
溫州市物價局監督檢查分局副局長夏戰認為,酒店聯合起來“謝絕自帶酒水”的行為涉嫌“價格串通”。他說,依照《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經營者之間不得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實行價格壟斷,比如統一確定、維持或變更價格;通過限制產量或者供應量,操縱價格;其他操縱價格的行為。該局將密切關注該協會所謂的聯合行動,如果23家酒店在酒水作價上有上述違規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就會進行必要的干預。(來源:法制日報;作者:陳東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