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8日電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在經過近8個月的漫長等待和反復多次的爭論之后,12月18日,江西省高淳縣民政局為流浪漢維權案一審有了結果,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賠償請求權,因而不是適格的民事訴訟原告。據此,裁定駁回高淳縣民政局的起訴。
2004年12月、2005年4月2日,高淳境內先后有兩名流浪漢因車禍身亡,經刊登認尸啟事無人認領后,依照規(guī)定進行了火化,骨灰由殯儀館保管。2006年3月,高淳縣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險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兩無名流浪漢死亡賠償金、喪葬費300000余元。4月19日,民政局起訴李某、出租公司、保險公司案首先在高淳法院開庭審理,近20家中央與地方媒體旁聽了當日庭審。
法院認為,高淳縣民政局與無名流浪漢之間存在的是行政法律關系而非民事法律關系,就該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高淳縣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賠償請求權,因而不是適格的民事訴訟原告。據此,裁定駁回高淳縣民政局的起訴。
對法院裁定結果,高淳縣民政局簽收人當即表示不滿意,并將研究后提出上訴事宜。(高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