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野蠻乘車人” 一次法律懲戒勝過萬次輿論譴責
讓法律的懲戒更加嚴格、更易操作,才會真正產生“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的效果,讓乘車文明追上高鐵動車的速度
赤腳、打人……又一起因霸道乘車引發的沖突事件,觸動公眾神經。
據報道,3月24日晚,@廣鐵集團廣九客運段 發布通報:3月24日,D7594次列車運行在深圳北至東莞南區間時,4車3C座位旅客向列車工作人員投訴,對面4B座位旅客赤腳搭在其身旁的3B座椅上。列車工作人員到場勸阻后,旅客把腳放下并穿上鞋。后經了解,工作人員離開后,該旅客再次赤腳伸到對面座位上,引發3C座位旅客不適,并拍攝視頻,從而引發爭執。3月26日消息,4B座位旅客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鐵路公安機關已對其行政拘留。
只是類似沖突屢屢進入公眾視野,大家有點不明白了:高鐵上的霸道行徑為何反復發生?“野蠻乘車人”為何屢禁不止?
根據《鐵路旅客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七種失信行為將納入信用記錄。霸座等野蠻乘車行為,即受第一條“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規制。相比該辦法中吸煙、假票假證乘車等行為的明確性,懲戒霸座等野蠻乘車行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事實上也面臨規則失之于寬泛的問題。
比如,“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如何衡量?是否要被警方行政拘留才算?還是說鐵路部門作為經營主體,可以自行將其納入黑名單?
按照相關辦法,若霸座等行為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或立為刑事案件,由相關鐵路公安局通報相關鐵路局集團有限公司,并納入懲戒名單。問題是,不是所有霸座都會走到治安管理處罰這一步,檢索相關案例,有的當事人被批評教育,也有的并無下文。
事實上,鐵路部門也有權將相關行為人納入黑名單。未被公安機關處理的,由鐵路站車工作人員收集有關音視頻證據或2名旅客以上的證人證言或行為責任人本人書面證明,報鐵路運輸企業審核、認定后,納入懲戒名單。程序煩瑣不說,鐵路部門也未必有此動力。
即使被納入失信人名單,處罰通常是90天到180天內無法購買火車票。與其他行為失信人的5年受限期相比,要寬松得多。
有一個段子,“去新加坡旅游容易一不小心變成窮光蛋”,說的是新加坡對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或亂扔垃圾等行為的處罰極嚴、極明確;在德國,霸座等行為一旦進入征信,影響不止乘車,還有廣泛的經濟生活。拿這些舉例,不是說一定要實行嚴刑峻法,而是說法律法規要更嚴格、更明晰,減少模糊地帶,要便于操作。
一次法律行動勝過一萬次輿論譴責。針對屢屢出現的“野蠻乘車人”亂象,宜在法條中對其行為作出更明晰的界定,對其懲戒程序有更簡便的認定操作,對征信黑名單制度有更嚴厲的“禁期”,等等。總之,讓法律的懲戒更加嚴格、更易操作,才會真正產生“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的效果。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評論員 文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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