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旅游業快速發展成我國第一大海洋產業,海洋原油產量突破3000萬噸,海洋天然氣產量逾62億立方米……作為海洋開發載體的海域,在經濟價值日增的同時,開始出現優質海域短缺的趨勢。近日,國家海洋局公布了《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和《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就藍色國土這一不動產的使用權,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一般性養殖用海
無需提交論證報告
首次對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轉讓、出租、抵押程序進行細化,是海域使用權新規定的最大亮點。
為減輕漁民負擔,申請一般性養殖用海的單位和個人,不需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但申請圍海養殖、建設人工漁礁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養殖用海項目,還需提交論證報告。
為提高行政效率,項目用海的預審工作設計為整個申請審批程序中流程的一個環節,而不是一個獨立的行政許可。也就是說,凡是需要預審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申請人不必提交預審申請,直接提交海域使用申請即可。
出讓海域使用權
意向人多時招標、拍賣
除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和國防建設項目使用的海域、傳統趕海區、海洋保護區、有爭議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外,同一海域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海意向人的,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登記冊可任意查詢
填海造地單獨登記
保護物權要采用法定的公示方法,不動產的公示方法是登記。此次發布的《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增加了登記資料查詢的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查詢海域使用權登記冊;海域使用權人或者他項權利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查詢其海域權利范圍內的原始登記資料。
按照規定,海域使用權的登記以宗海(權屬界址線所封閉的用海單元)為單位,但同一宗海內包含填海造地項目的,應獨立分宗。按海域法規定,填海形成土地的,在填海竣工后三個月內持海域使用權證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換發土地使用證。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規定,填海造地項目已竣工驗收并辦理相關手續后,登記機關方可辦理直接注銷。(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