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公安局負責人18日就申請集會游行示威的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以下為采訪實錄:
問:自8月份以來,北京市主管機關共受理了多少起集會游行示威的申請?其中,中國人、外國人各有多少起?
答:據了解,8月份以來,北京市主管機關共接待申請集會游行示威77起149人次。其中,境內人員提出申請的74起146人次,境外人員提出申請的3起3人次。此外,還接待有關集會游行示威的咨詢22起24人次,其中,境內人員咨詢13起14人次,境外人員咨詢9起10人次。
問:對于已經提出的游行示威申請,批準的和不批準的各有多少起?不批準的理由是什么?
答:據掌握,現已提出的申請大多數是要求解決勞資糾紛、醫患糾紛、福利待遇等具體問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1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11條的規定,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申請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與有關機關或單位進行協商。目前,已有74起游行示威活動的申請人通過有關主管機關或單位與他們的協商,解決了具體問題,因而自行撤回了申請。應該指出,具體問題提出通過具體協商來解決的法律規定,是我國法律解決公民個人訴求的一種有效方式。
在已經提出的游行示威申請中,還有2起屬于申請手續不全、不符合申請要求的,現正在補正相關手續。例如,日前,某位申請人申請攜幼童進行游行示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集會游行示威是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而幼童不具有獨立的意志,沒有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不符合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主體條件。因此,主管機關請其補正參加示威活動的符合條件的人員和人數,并提供相關材料。當然,要求補正材料并不意味著拒絕申請或已經做出了不許可的決定。
此外,還有1起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規定的不予許可的情形,主管機關已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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