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問:《護照法》與現行護照管理的法律法規相比,在涉及普通護照管理方面有什么主要修改和不同?
答:《護照法》主要規范護照的種類、護照的申請、簽發和管理、罰則等,與現行護照管理的法律法規相比,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變化:
(一)普通護照簽發機關。《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普通護照的簽發機關是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而現行的出入境管理體制是普通護照均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名義簽發,因此,《護照法》規定:“普通護照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首次在法律上明確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職責地位。
(二)護照的辦理時限。《實施細則》規定的辦理護照時限是30天,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為60天。近幾年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斷簡化公民出國手續,縮短辦證時限。許多地方的辦證時限已比現行法規規定的時限大大縮短。《護照法》規定一般情況辦證時限為15天,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為30天。
(三)護照的有效期!秾嵤┘殑t》規定護照有效期為5年,可以延期兩次,每次不超過5年!蹲o照法》參考其他國家護照立法情況,區分不同年齡段,規定不同有效期。年齡段劃分參考了《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十六周歲以下人員護照有效期5年,十六周歲以上人員護照有效期10年。同時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公約》附件九的規定,取消了護照延期的規定。
(四)不予簽發護照的情形。《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正在被勞動教養的;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上述不準出境的五種情形下,護照簽發機關不為其簽發護照!蹲o照法》規定了七種不簽發護照的情形,吸收了《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的不準出境的部分內容,增加了“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無法證明身份的;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等三種情形不簽發護照的規定,取消了“正在被勞動教養”的內容。同時,還規定了“因妨害國(邊)境管理秩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在六個月到三年內,公安機關不簽發護照”,為限制非法移民在一定時期申請護照提供了法律依據,也顯示了中國政府打擊非法移民活動的決心。
(五)護照收繳和宣布作廢的具體規定。《實施細則》沒有將吊銷、收繳或宣布作廢的措施適用明確區分,規定的情形難以滿足現實管理的需要,如《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被遣返回國、持護照招搖撞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活動等三種情形下,護照簽發機關可以吊銷或者宣布護照作廢。這三種情形列舉的情況不全面,使得在實踐中大量出現的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等違法行為,護照的處理沒有法律依據。《護照法》對護照的處理方式只規定了收繳和宣布作廢兩種,取消了“吊銷”,其中對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以及護照遺失、被盜或者損毀不能使用的,護照簽發機關有權宣布該護照作廢,偽造、變造、騙取的護照屬于法定無效的情形。同時規定,對于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護照、持用偽造變造護照等情形,護照簽發機關可以直接收繳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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