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Ⅰ級響應行動(響應標準見l.3)由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當領導小組進入Ⅰ級響應行動時,事發地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據事故災難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1.1 領導小組的響應
建設部在接到特別重大事故災難報告2小時內,決定是否啟動Ⅰ級響應。
Ⅰ級響應時,領導小組啟動并實施本預案。及時將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報告國務院并抄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開通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等有關方面的通信聯系;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機構、事發地城市政府應急機構、現場應急機構、相關專業應急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應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國務院提出請求。
Ⅱ級以下響應時,及時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機構、事發地城市政府應急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為地方應急指揮救援工作提供協調和技術支持;必要時,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應急工作。
4.1.2 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的響應
Ⅰ級響應時,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參與應急工作,啟動并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
4.2 不同事故災難的應急響應措施
4.2.1 火災應急響應措施
(1)城市地鐵企業要制定完善的消防預案,針對不同車站、列車運行的不同狀態以及消防重點部位制定具體的火災應急響應預案;
(2)貫徹“救人第一,救人與滅火同步進行”的原則,積極施救;
(3)處置火災事件應堅持快速反應的原則,做到反應快、報告快、處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關鍵時間,把損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4)火災發生后,工作人員應立即向“119”、“110”報告。同時組織做好乘客的疏散、救護工作,積極開展滅火自救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火災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2 地震應急響應措施
(1)地震災害緊急處理的原則:
a.實行高度集中,統一指揮。各單位、各部門要聽從事發地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指揮,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b.抓住主要矛盾,先救人、后救物,先搶救通信、供電等要害部位,后搶救一般設施。
(2)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地鐵企業負責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備及管理工作。
(3)發布破壞性地震預報后,即進入臨震應急狀態。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采取相應措施:
a.根據震情發展和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停止運營和施工,組織避震疏散;
b.對有關工程和設備采取緊急抗震加固等保護措施;
c.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d.及時準確通報地震信息,保護正常工作秩序。
(4)地震發生時,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將災情報有關部門,同時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鐵設備、設施保護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地震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3 地鐵爆炸應急響應措施
(1)迅速反應,及時報告,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疏散乘客、排除險情,盡快恢復運營;
(2)地鐵企業應針對地鐵列車、地鐵車站、地鐵主變電站、地鐵控制中心,以及地鐵車輛段等重點防范部位制訂防爆措施;
(3)地鐵內發現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應由專業人員進行排除,任何非專業人員不得隨意觸動;
(4)地鐵爆炸案件一旦發生,市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消防部門、衛生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處理和應急工作;
(5)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爆炸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4 地鐵大面積停電應急響應措施
(1)地鐵企業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原則,重點做好日常安全供電保障工作,準備備用電源,防止停電事件的發生;
(2)停電事件發生后,地鐵企業要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做好乘客緊急疏散、安撫工作,協助做好地鐵的治安防護工作;
(3)供電部門在事故災難發生后,應根據事故災難性質、特點,立即實施事故災難搶修、搶險有關預案,盡快恢復供電;
(4)地鐵企業事故災難應急機構及市級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停電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3 應急情況報告
應急情況報告的基本原則是:快捷、準確、直報、續報。
4.3.1 快捷
最先接到事故災難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最遲不能超過1小時。
4.3.2 準確
報告內容要真實,不得瞞報、虛報、漏報。
4.3.3 直報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要直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報省、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國務院,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4.3.4 續報
在事故災難發生一段時間內,要連續上報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進展情況及有關內容。
4.3.5 報告內容
特別重大事故災難快報及續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件單位的名稱、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
(4)事件的簡要經過;
(5)其他需上報的有關事項。
4.4 報告程序
4.4.1 地鐵事故災難發生后,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報警,并報告地鐵企業應急機構。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迅速確認事故災難性質和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的預案,并向上級地鐵應急機構報告。
4.4.2 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發生單位、屬地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報后必須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災難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災難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災難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地方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故災難情況,協調組織事件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4.4.3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災難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災難現場的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4.4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的單位及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應在事故災難發生后4小時內寫出事故災難快報,分別報送國家、省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
4.5 情況接報
4.5.1 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發生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后,迅速通知領導小組,并根據事故災難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
4.5.2 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后,應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務院,同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4.6 緊急處置
緊急處置應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依靠本行政區域的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地鐵企業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使事故災難損失降到最低。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應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7 醫療衛生救助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組織做好應急準備,在應急響應時,組織、協調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8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需要佩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災難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機構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城市人民政府應事先為城市地鐵企業配備響應的專業防護裝備。
4.9 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機構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事故災難的特點,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緊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和程序,指定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疏散、轉移和安置;
(3)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維護事發現場的治安秩序。
4.10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機構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工作。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的處置能力時,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
4.11 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機構成立事故災難現場檢測與評估小組,負責檢測、分析和評估工作,查找事故災難的原因和評估事態的發展趨勢,預測事故災難的后果,為現場應急決策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4.12 信息發布
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信息的公開發布由各級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決定。對城市地鐵事故災難和應急響應的信息實行統一、快速、有序、規范管理。
信息發布應明確事件的地點、事件的性質、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件區域交通管制情況以及臨時交通措施等。
4.13 應急結束
Ⅰ級響應行動由領導小組決定終止。
Ⅱ級以下響應行動的終止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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