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指揮與協調
4.4.1 Ⅰ級響應
由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1)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省(區、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并抄送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中國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決定實行緊急應急措施。
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組成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組織災區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
(2)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和災情并建議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運作;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履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部門地震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的地震應急工作,派出聯絡員參加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4.4.2 Ⅱ級響應
由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在國務院領導下,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1)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省(區、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并抄送中國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決定實行緊急應急措施。
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組成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組織災區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
(2)中國地震局在國務院領導下,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和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派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向國務院建議派遣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經批準后,組織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赴災區;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根據災區的需求,調遣公安消防部隊等災害救援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赴災區、組織有關部門對災區緊急支援。
當地震造成大量人員被壓埋,調遣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當地震造成兩個以上省(區、市)受災,或者地震發生在邊疆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并造成嚴重損失,國務院派出工作組前往災區。
中國地震局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組和各級各類救援隊伍、支援隊伍、保障隊伍的活動進行協調。
4.4.3 Ⅲ級響應
在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1)災區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省(區、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廳,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市(地、州、盟)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
(2)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派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適時向國務院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當地震造成較多人員被壓埋并且難以營救,派遣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經批準后,組織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赴災區。
視地震災區的需求,中國地震局與有關部門協商對災區緊急支援。
中國地震局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組和各級各類救援隊伍、支援隊伍、保障隊伍的活動進行協調。
4.4.4 Ⅳ級響應
在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縣(市、區、旗)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1)災區所在縣(市、區、旗)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縣(市、區、旗)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局;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2)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派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應急結束后,向國務院匯報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組的活動進行協調。
4.5 緊急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地震部門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制。
現場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是:溝通匯集并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動進展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后果;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組織建筑物安全鑒定工作;組織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各級各類救援隊伍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與協調。
4.6 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中國地震局協調組織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開展災區搜救工作;協調國際搜救隊的救援行動。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公安部門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趕赴災區,撲滅火災和搶救被壓埋人員。
衛生部門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病隊伍搶救傷員。
不同救援隊伍之間要積極妥善地處理各種救援功能的銜接與相互配合;相鄰隊伍之間要劃分責任區邊界,同時關注結合部;區塊內各隊伍之間要協商解決道路、電力、照明、有線電話、網絡、水源等現場資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隊伍之間保持聯系,互通有無,互相支援,遇有危險時傳遞警報并共同防護。
4.7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對震損建筑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范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處置措施;監視余震、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損毀高大構筑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眾的安全防護
民政部門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當地政府具體制定群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序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4.9 次生災害防御
公安部門協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處置地震次生災害事故。
水利部、國防科工、建設、信息產業、民航部門對處在災區的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環保總局加強環境的監測、控制。
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發展改革、質檢、安全監管部門督導和協調災區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設施采取緊急處置。
4.10 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
中國地震局向震區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臺站,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協調震區與鄰省的監測工作,對震區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見。
4.11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災區所在的省(區、市)人民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鄰近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其他省(區、市)人民政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并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災區所在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鄰近災區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災區所在的省(區、市)人民政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4.12 地震災害調查與災害損失評估
中國地震局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確定發震構造,調查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
中國地震局負責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地方各級政府的配合下,共同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4.13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工作原則,中國地震局、民政部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和本部門職責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14 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的原機關宣布災區震后應急期結束。有關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5.2 社會救助
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并安排社會各界的捐贈。
5.3 保險
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
5.4 調查和總結
由中國地震局負責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總結地震應急響應工作并提出改進建議,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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