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6日電 據華西都市報報道,昨日,四川省編辦、人事廳等部門出臺了《全省財政供養(救助)人員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這份涉及全省241萬財政供養人員的意見,對全省機關事業單位財政供養人員、領取養老金人員、領取民政撫恤補助金和低保金人員清理方面問題提出了具體的處理辦法。
據了解,這次清理是在總結南充市清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行的。據省人事廳介紹,不久前南充市針對“吃空餉”問題開展了大規模整頓,全市及轄下各縣區共清理出“吃空餉”人員2323人,年減少財政支出近2000萬元。
據省財政廳統計,目前全省財政供養人員計241萬,其中行政單位人員58.3萬,事業單位人員182.7萬。
“吃空餉”的6類人員極其處理辦法
“吃空餉”之第1類人
長期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人員
黨政群機關(含參照、依照、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下同)工作人員。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人員,由單位按有關規定辭退。
已實行聘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人員,由單位按有關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未實行聘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人員,由單位按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吃空餉”之第2類人
停薪留職、帶薪留職人員
對單位已批準的停薪留職、帶薪留職人員,分別按以下意見處理:
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根據省委組織部有關規定,國家公務員(含黨群機關工作者,下同)一律不得經商、辦企業,不得以停職或利用8小時以外時間等形式創辦、領辦民營、私營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兼有國家公務員和企業經營者(企業職工、個體私營業主)的雙重身份。已辦理停薪留職、帶薪留職手續的人員,由單位按規定限期進行糾正和整改。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創辦、領辦企業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3年創辦、領辦企業期間,單位按規定與本人簽訂合同,雙方明確創辦和領辦企業時間、工資待遇、考核、期滿后的工作安排等事項。3年期滿后,合同約定可回原單位工作的,本人應立即回原單位工作;本人不愿意回原單位工作的,在合同期滿后的15個工作日內提出辭職(聘);既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回原單位工作,又不提出辭職(聘)的,按曠工處理。因此,此前經單位按有關規定和程序批準,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人員,由單位通知期限期(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返回原單位工作;其余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吃空餉”之第3類人
非組織選派的離崗學習人員
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在此文件出臺之前,已經單位批準離崗學習的人員,學習期滿后應立即回原單位工作;未經單位批準離崗學習的人員,一律按曠工處理。今后,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非經組織選派,一律不得離崗學習。
事業單位人員。在此文件出臺之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離崗學習,經單位批準并簽訂了合同的,按合同辦理。經單位批準離崗學習,但雙方未簽訂合同的,單位應及時與本人補簽合同,按規定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工資待遇、學習期限、考核及學習期滿后的工作安排、服務年限、違約責任等事項;本人不愿補簽合同的,由單位通知期限期(一般不超過1個月)返回原單位工作;本人不愿意回原單位工作的,應在接到通知的15個工作日以內提出辭職(聘);既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回原單位工作,又不提出辭職(聘)的,按曠工處理。未經單位批準離崗學習的人員,一律按曠工處理。
“吃空餉”之第4類人
虛報、多領工資、津貼、補貼(助)或離退休費的人員
對到齡未按規定辦理延長退休年齡手續,仍按在職人員領取工資和津補貼的人員(人大常委、政協委員等另有規定的除外),符合延長退休年齡規定的,單位按規定補辦延長退休年齡手續;不符合延長退休年齡規定的,單位立即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對休病假但未按規定執行病假工資的人員,單位及時糾正并按規定執行病假工資。對受到黨紀處分、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應該降低、停發工資或離退休費的人員,單位要及時降低、停發工資或離退休費,并不得違反規定調資。
對不應繼續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和不應繼續領取獨生子女費的人員,單位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核銷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或獨生子女費。對因各種原因多領、冒領的工資、津貼、補貼(助)或離退休費,原則上應由單位予以追繳,并及時上繳財政。
“吃空餉”之第5類人
領取養老金人員
發現社保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保待遇的,社保機構應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依法處理,并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離退休人員死亡,立即停發其基本養老金。
對不配合、不參加普查或身份證明材料不全的離退休人員暫時停發養老金,待確定其身份后再發放。對80歲以上或行動不便的離退休人員,由社保機構定期上門走訪,了解健康情況,提供便利服務。
“吃空餉”之第6類人
領取民政撫恤補助金、低保金人員
對清理工作中發現的違規領取民政撫恤補助金、低保金等問題,分別按相關規定處理。被虛報冒領、挪用、截留、私分的撫恤補助經費,由上級民政部門責令追回。
對其中清理出來不符合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補助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改現在每月定補為一年或半年一次性臨時困難補助,補助總額可不減少。(鐘邊 劉云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