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7日電 據《證券時報》報道,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布《關于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將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中國境外投資企業融資提供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筆審批調整為年度余額管理。
此次政策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在銀行申請的基礎上,外匯局依據銀行的資產負債、上年度對外擔保業務開展及履約狀況等財務指標,按年度為境內銀行核定對外擔保余額指標。
二是銀行可在已核定的指標額度之內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不再報外匯局逐筆審批。
三是被擔保人應當是我國境內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的全資附屬企業和參股企業。
四是銀行提供對外擔保后,由擔保人按《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登記手續。(于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