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日電 中國青年報報道,供職于政法系統的兩名北京青年楊濤和王金貴,今天以公民的身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建議,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婚姻登記條例》及《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進行審查。
2005年6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改過的《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保留了原《條例》中規定的“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接受婚前醫學檢查和婚前健康教育,憑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等內容。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的此次立法行為,被公眾理解為“恢復強制婚檢”。而國務院在2003年8月8日頒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的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需要提交的有關證件中,并沒有包括需要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楊濤和王金貴在建議書中說:“地方性法規《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與國家行政法規《婚姻登記條例》在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上,顯然相抵觸。”
在建議書中,二人還談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4年10月2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十二條中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因此,我們認為,行政法規《婚姻登記條例》對于是否要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規定與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也是相抵觸的。”
楊濤和王金貴認為,對于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公民是否需要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這一問題上,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行政法規《婚姻登記條例》與地方性法規《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的規定不一致,下位法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這必將影響我國法制的嚴肅、統一和權威。
二人表示:“為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性和法制的統一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婚姻登記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是否存在相抵觸的情況進行審查的建議。我們也希望,以我們的實際行動,減少法規與法律相抵觸的現象,促使我國法規審查機制更加完善。”(萬興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