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30日電 據解放軍報報道,解放軍總政治部日前印發頒布了新《軍隊實行軍人陪審員制度的規定》,軍人陪審員的選任工作將在2005年11月1日前完成,“不穿法袍的法官”將陸續走進軍事法院的審判庭。
《軍隊實行軍人陪審員制度的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及有關規定,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按照新《規定》,軍人陪審員依法參加軍事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與法官有同等權利。軍人陪審員應政治堅定,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年滿23周歲,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新《規定》明確,不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軍隊的保衛部門、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軍隊律師等不得擔任軍人陪審員,受過刑事處罰或記大過以上紀律處分的軍內人員也不得擔任軍人陪審員。
新《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56年1月4日總政治部頒布的《關于在部隊中實行軍人陪審員制度的規定》同時廢止。(程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