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6日電 據健康報報道,進口藥品在境外發生的不良反應要及時報告,而這一責任和義務要由進口藥品的國內代理經營單位和國外制藥廠承擔。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日前表示,進口藥品所發生的新的和嚴重的不良反應,不管其是來自于自發報告系統,還是來源于研究、文獻報道,代理經營單位或國外制藥廠商應在獲知后一個月內上報我國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除新的和嚴重的不良反應要及時報告外,進口藥品在境外發生的不良反應還實行定期報告制度。據介紹,首次獲準進口的藥品,在前5年內的每年1月份提交定期匯總報告,滿5年后,每隔5年匯總報告一次。(王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