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6日電 中國商務部16日發布2005年第32號公告,公布了對日本、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呋喃酚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并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該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4年版)中的稅則號列為293299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4年8月12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呋喃酚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立案后,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現初步裁定原產于日本、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呋喃酚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呋喃酚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被調查產品可作為合成農藥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呋線威等產品的中間體,同時可作為醫藥中間體。
自2005年6月1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歐盟和美國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74.6%—113.2%)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