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0日電 民政部、財政部近日下發《關于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
通知說,為貫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經研究,決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
通知指出,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中央標準的基礎上,參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當地具體撫恤標準,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通知還指出,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核撥專款另行下達。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撫恤補助專項經費的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補助款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