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4日電 國稅總局發布最新消息稱,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明確普通發票分類代碼中的第6、7位年份代碼,是指發票的印刷年份,并非發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通知同時明確,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的印制顏色可根據印刷設備的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將年份代碼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有關規定和含義通告當地公安交管部門,及時做好協調和解釋工作。
據悉,為了加強和規范普通發票的統一管理,便于全國普通發票的統一識別和查詢,全國稅務機關從2005年1月1日起推行了統一的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