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7日電 臺灣財政單位前陣子要求一位“本土天后”藝人補稅高達三千萬元,不少藝人被謠言點名,鬧得滿城風雨。據指出,這位被要求巨額補稅的藝人就是張惠妹。
據香港中通社報道,張惠妹二000年還在豐華唱片時期,因有巨額的海外演唱會個人所得,她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執行業務所得”類別報稅,但“財政部”認定應屬“薪資所得”,兩者計稅基礎差距過大,因此被要求補稅。
目前在美國游學的阿妹,昨天透過在臺友人證實確有此事,但她強調,這只是對納稅性質的認定有差異,絕對不是逃漏稅。阿妹已委請律師向“財政部”提出訴愿,全案還在審理,尚未終結。
張惠妹還委托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發表聲明:“演藝人員之演出酬勞,其性質究應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攸關納稅權益至鉅,不宜率爾驟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