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2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消息,為進一步做好債轉股工作,支持企業改革,經國務院批準,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明確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轉股的企業在債轉股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
通知規定,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債轉股原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稅。債轉股原企業將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費稅。債轉股企業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債轉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潤所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應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財政分享體制規定分別由中央與地方財政返還給債轉股原企業,專項用于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轉股新公司股權,并相應增加債轉股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具體財政返還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后有關所得稅退庫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股權回購事宜按財政部資產處理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