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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前的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全國只有38家采血機構,而且分布很不平衡。醫療臨床用血主要靠“個體供血”支撐。中國輸血協會秘書長單藕琦介紹說,那時各個醫院都“養了”一批人,“隨叫隨到”,而賣血也成為了一些人的“職業”,血液質量難以保障。
1978年是中國獻血事業的第一個轉折點。在國務院批轉衛生部《關于加強輸血工作的請示報告》后,各地相繼開展了公民義務獻血活動,也就是“通過政府獻血領導小組或獻血委員會向機關、企事業單位分配獻血指標,下達獻血任務,獻血后給予獻血者一定的營養補助費。”自此“公民義務獻血”作為一項制度在全國全面開展起來。
“義務獻血制度是我國當時的計劃經濟在輸血工作中的反映”,199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釋義》說,“單位為了完成獻血指標,以高額補貼或者長休假等形式予以刺激,有的單位完不成獻血指標,出錢雇請個體供血者臨時冒名頂替完成指標,從而形成變相賣血,扭曲了義務獻血制度。”
1984年,中國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總會開始向全國倡導無償獻血,深圳市和海南省也率先通過地方立法確立了無償獻血制度。
然而無償獻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卻是15年之后的事情了。在1998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獻血法》中,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