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0日電1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該《條例》的通過有望從源頭上遏制職務犯罪的發生。
法制日報報道,引人注目的是,《條例》特別規定,新聞媒體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條例》對具有特定身份易于實施與職務相關的權錢交易等犯罪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做了特別說明:一是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在《條例》的預防范疇內。(記者潘從武吳亞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