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7日電 據法制日報報道,有專家認為,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后,在職稱評審工作中設置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這個“外語檻”,已是涉嫌違法的舉措。
本年度全國職稱評審報名工作正在進行當中,申報中級、高級職稱者需持有全國職稱外語考試合格證書。在現行人事制度下,對于全國各企事業單位的許多專業技術人員來說,要通過職稱評審,必須通過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
選擇權被壟斷?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長何兵博士認為,設置“外語檻”嚴重不合理。它的實質是在知識領域實行計劃經濟,是計劃經濟的一種“余毒”。不管社會需要不需要,不管本人愿意不愿意,想獲得職稱的人,必須參加外語考試,必須具備外語知識。從實踐來看,許多參考人員僅僅是出于應付考試來學外語。外語對于他們的生活和工作一點作用都沒有。這種外語考試,浪費了考生的精力、財產,而無實益。
何兵說:“什么樣的知識對其本人有益,本人最具有確定權。一個單位需要什么樣的知識人材,單位最具有確定權,但他們的選擇權全部被國家壟斷了。這和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完全背離。行政許可法的一個精神是,能讓社會和個人選擇的事項交給社會和個人選擇,而目前的外語職稱考試顯然將這種選擇權壟斷在國家手中。”
職稱外語考試依據不合法?
自1999年始,按照人事部的有關規定,職稱外語考試實施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而考試成績按各專業技術職務條例規定,則是評審職稱的條件之一。成績合格者持有合格證書,又具備其他條件,可以申報職稱評定,成績不合格者則被排除在職稱評定范圍之外。
按照職稱外語考試的這個性質,何兵認為,現行的全國職稱評定、職稱外語考試屬于行政許可的范疇,屬于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規定的關于公民資格、資質的認定的事項。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二款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法律在此將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設定權上收,不允許地方和部門對此進行限制。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資格和資質的認定和許可,直接涉及到公民憲法上的勞動權和企業的用工權。在任何一個領域實行資格證書制度和資質證書制度,任何一個未獲得此項資格和資質的人員的勞動權將被剝奪,他們將無法進入特定的領域。從企業角度來說,即使他們認為某人的條件已經符合企業的用工條件,也無法雇傭這些人員。資格、資質證書制度的推行,直接涉及到公民的勞動權和企業的用工權,必須慎之又慎。
“行政許可法實施后,現行的職稱外語考試從設立到實施都有違反行政許可法之嫌。”何兵說,“理由在于,將外語考試與職稱掛鉤的依據是人事部部委規章。行政許可法的一個重要突破就是取消部委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只有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法規可以設定公民資格資質許可。部委自行設定的資格證書制度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后,除非屬于國務院本次保留事項,一律無效。將外語作為職稱評定的條件必備條件,除非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否則都是違法的。
全國職稱外語考試是公共服務?
報道說,人事部職稱處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全國職稱外語考試是一項公共服務,今后將一如既往地進行。”
何兵就此指出:“如果將職稱外語考試界定為一項公共服務,那么,就必須將外語考試與職稱評定脫鉤。否則就是將外語職稱考試作為行政許可的一條附加條件。”他說:“既然職稱評定屬于國家對于公民資格和資質的認定,是一項行政許可,就必須要有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法規為依據。將外語考試與職稱掛鉤除非有法律法規為依據,否則就是非法。因此,任何政府部門實施資質資格評定,將外語作為必考內容,必須提供法律法規依據。”
他進一步指出,從行政許可法角度而言,行政許可的條件是法定的,而不是可以自行設定的。作為實施部門,無權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自行增設行政許可,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如果國家實施資格和資質證書制度,必須由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法規規定,其許可的條件也只能由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法規規定。如果法律和國務院法規沒有規定必須進行外語考試的,任何部門不得將外語考試作為行政許可的附加條件。”
此外,如果外語職稱考試是一項公共服務,就必須允許公民自愿選擇是否接受這項服務。(據法制日報,記者林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