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4日電 官方媒體報道說,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自1995年廣泛推行以來,已有5萬余名公務員告別了“鐵飯碗”。
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出臺,對公務員的辭職辭退做出了規定;1995年《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頒布后,各地先后轉發這一規定,并制定了實施細則或辦法。目前,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已在全國范圍內推行。
新華網報道說,據人事部統計,從1996年至2003年,全國共有32549人辭去公務員職位,到國有企業、三資企業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19374名不合格公務員被辭退。辭職辭退制度的實施,9年使數萬人自愿或不自愿地告別了機關“鐵飯碗”,使國家機關實現了人員的優勝劣汰,從整體上提高了公務員隊伍的素質,促進了公務員隊伍的廉潔、高效。
背景:中國的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
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系;辭退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其與國家公務員任用關系。辭職辭退制度對破除舊的人才“部門所有”“單位所有”,切實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擇業權利,打破行政機關“鐵飯碗”,建立優勝劣汰機制,暢通機關出口,促進行政機關勤政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1989年7月,公安部印發了《關于公安機關辭退公安干警的規定》,率先在全國公安系統實行了辭退制度。1992年以后,沈陽、青島、重慶、深圳、蘇州等地以及海關、稅務系統的部分單位也開展了辭退工作。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辭職,始于黨政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的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做出允許干部辭職的規定有肯定個人擇業權的考慮,但更側重機關廉政建設的考慮。198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與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黨政機關在職干部不要與群眾合辦企業的通知》,之后,中央又制定了一系列諸如此類的規定,既肯定了個人的擇業權,使人才得到合理流動,同時,有效地防止“官”商行為,促進了廉政建設。1991年,上海市對機關工作人員的辭職工作進行了規范,使機關辭職工作走上合理、合法、有序的軌道。
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出臺;1995年《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頒布,明確了辭職辭退的程序、條件及相關要求。1996年,人事部又制定下發了《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后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對被辭退的公務員的檔案管理、辭退費發放等做了補充規定,完善了辭退制度,保障了被辭退公務員的合法權益。目前,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已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來源:新華網,記者:王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