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十二月二十三日電 (記者 姜煜)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滬外資銀行經向銀監局備案后,可以在其已獲準的客戶對象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相關規定從事代理保險業務。今天,上海銀監局向各在滬外資銀行發文,明確有關備案程序和監管要求。
上海銀監局對外資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提出了五點監管要求。一、外資銀行應制訂代理保險業務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遵守中國關于保險業務的有關法律法規。二、只有持有上海保監局核發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營業網點才能經營代理保險業務。三、外資銀行應規范對代理保險產品的宣傳行為,全面介紹保險產品,充分提示保險產品的風險,避免誤導消費者,維護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信譽。四、保險公司業務人員不得在外資銀行網點銷售保險產品。外資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特別是壽險業務應與儲蓄專柜分離。五、外資銀行應加強對代理保險人員的業務培訓,分期分批組織辦理代理保險業務的相關人員參加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
上海銀監局有關人士指出,外資銀行獲準開辦代理保險業務標志著上海金融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這有利于促進金融資源配置和金融產品創新。上海銀監局將密切關注銀行業開放過程中的市場競爭態勢和營銷行為,努力維護市場秩序,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完)